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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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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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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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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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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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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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在万科广场三期项目基坑工程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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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人民币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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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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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万科广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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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佛山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万科广场项目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禅城区“7·26”塌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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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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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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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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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作为佛山万科广场项目三期监理单位,存在未尽监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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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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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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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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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禅城区“7·26”塌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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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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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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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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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作为万科广场项目三期施工单位,未按《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等标准规范及施工方案对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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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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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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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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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禅城区“7·26”塌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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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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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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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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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作为佛山万科广场项目三期第三方监测单位,未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的要求进行布点监测,监测的次数和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预警信息不够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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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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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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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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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禅城区“7·26”塌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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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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